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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参见[德]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30-131页。
此即所谓法的昭谕(the oracles of law)。恰巧,福克斯先生错了。
然而,确定性不过是一种幻象,而和谐亦非人类命定固有的状态。设若亨利五世时代其之如此的理据久已丧失,而现在的法律之治只不过为对于过去的盲目模仿,则更为令人难以接受。为日益增长的法律报告所惧亦且一大错误。惩罚具有威慑效果吗?我们是在按照正确的原理原则处理罪犯吗?一个现代欧陆刑事学派将自己的观点建立在据说系由盖尔(Gall)率先提出来的理论模式上,指认我们所当虑及者应为罪犯,而非犯罪。进入专题: 法律 法治 。
那人还活着,并恰恰听到了这次布道,遂将该牧师告上法庭。但是,设若我们与吾辈之友,那个坏蛋,英雄所见略同,则吾人将会发现,此君并不在乎公理或演绎的杂什,毋宁,其确乎欲知者不过麻省或英国法庭实际上可能会做什么。其中外逃时间最长的23年,年龄最大的79岁。
[⑤]赵秉志教授还对习近平反腐败追逃追赃思想中的国际视野和配套措施进行了研究。二、追逃追赃的刑事司法政策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追逃追赃的讲话中,提出追逃追赃应当坚持如下刑事政策: (一)加强党对追逃追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习近平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二)建立和完善外逃人员数据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基础工作,摸清外逃腐败分子底数,建立和完善外逃人员数据库。2019年4月17日,我国已经加入的国孙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发布的《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51]的调查显示,自2002年以来,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效提高反洗钱水平,国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作和协调框架已经建立。
值得一提的是,在第三项的防逃内容中要求: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专项行动共抓获680名外逃经济犯罪人员,相当于2013年全年抓获总数的4.5倍。
面对互联网洗钱活动,必须要进行规制,将来完善互联网反洗钱制度主要要解决几个核心问题,即客户信息的真实、信息的完整、管辖权、国际合作等制度。[⑦] 马军亮:《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与实践研究》,外交学院博士论文,2018年6月10日上传,分类号:分类号:D262.6。我国启动了省级防逃追逃协调机制试点工作,中纪委于2011年9月在上海召开启动会。参见:《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2017年10月24日)。
[11] 陈雷:《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重要论述》,《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7月26日,第5版。2018年10月26日实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是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首部全面正式立法,它将过去分散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规范进行整合,形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完备的刑事司法协助规范。截至2014年12月,全国共有3200余名副处级以上干部报告了相关情况,对因裸官问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进行了岗位调整。[40]通过建立和完善外逃人员数据库,执法机关能够及时掌握外逃人员信息变动,在追逃追赃过程中迅速作出决策。
[40] 姜洁:追逃908人追赃23亿,《人民日报海外版》2016年12月9日,第2版。[12]从过去出了事想到跑到境外,到主动交代问题,既有不想再腐的教育威化原因,也有没有境外的后路可走的原因
要有效地达到这一目的,就不能不运用计算机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发展起来的。
但是早期计算机不论从理论上说有多少用处,终究还不能对法律工作有所帮助。一九八〇年在一次国际法律学术会议上,一位美国大学生专门论述了法律和电子计算机结合的问题,她说:我已意识到我们现在就要感到一种应付未来的需要。苏联已经将电子计算机运用于经济法方面,用其来监督合同的执行。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主义法制将逐步健全,法律规范也将日趋完备,人们的许多行为和关系都要由法律来规定和调整。仅以美国联邦地方法院为例,一九七九年内有三年以上的悬而未决的案件就达一万六千多起,比十年前的积案数翻了一番。有的国家的法律高等学校没有开设计算机课程,有的即便开设了,学生在这方面的训练也很不够。
其次,法律信息系统涉及的法律部门逐步增加,使用者范围不断扩大。过去法学研究在这方面的进展之所以缓慢,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研究人员不能迅速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大量情报,而计算机技术在法律方面的运用势必克服这一障碍。
我国的法律高等学校作为科研和教学的双重中心,应当展开这方面的研究,搜集资料,进行交流,深入了解和全面掌握国外法律工作计算机化的发生和发展状况以及它们成功的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国情,努力摸索自己的一套方法体系。从一九六〇年到一九七八年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就从八万七千三百二十一起激增至十二万八千七百七十起。
西德的JURIS资料系统至一九七九年已经储存了十二万五千条资料,其中著作部分的二万五千条大部分都有内容提要。美国司法部门还专门开设了一个四百人的训练班,培养法院的现代化管理人材。
通过对用自然语言形式表现的法律条文进行信息一编辑加工,将会逐步产生一种新的法律语言,这必将会提高法律条文的精确度,使之更加规范化、通用化。给电子计算机输入一些概念以后,它还可以准确地回答:在什么时间、地点有过类似的案件,使用者所提出的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处理这类案件的指导原则是什么,在哪些书刊中能够找到这类案件的判决,法学教授们对这类案件曾经发表过什么论著,标题是什么,从哪些杂志中可以找到……,甚至还可以对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作出最佳解释,对案件的性质和程度作出中肯的判断。现代科学的发展还产生了一体化的趋向。一场计算机化运动正在逐步遍及几乎所有的行业。
立法者根据其提供的大量的法律资料和情报,就可以对最新的情况不断地进行分析,作出预测,据此,对实践中已不适用或部分不适用的法律和规章经常性地作出及时的修改和废弃,尤其是使十分注重实际的刑事法律可以灵活地适应犯罪的变化形式,而不需要经过长期的考察才能作出修改。譬如—个西德人在瑞典犯罪,瑞典法律部门要核实该人在西德的情况,就可以用直通电报直接取得西德电子计算机所收集的有关资料。
而且,以后也应着重于提高法律工作的效率。法律工作者使用电子计算机不仅可以节省大量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能够全面掌握和分析各种有关情报,而不至于遗漏重要的东西。
正因为如此,计算机技术日益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运用于商业、会计、统计和行政管理等等领域,而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的产生,为社会科学的革命提供了方法论的武器,一些新的横断学科应运而起。
电子计算机本身的发展,也给法律工作的计算机化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这些新学科是以定量分析为基础的,它要使法律科学成为精密科学。一九七七年西德政府要求警察在记述罪犯和犯罪时,按照标准的格式把犯罪的时间、地点、活动方式、人物特征、犯罪情况以及有关事实的来龙去脉通通载明。计算机技术和法律相结合的历史虽然不长,目前也只处于试验阶段,但是它的出现和发展却给法律工作和法学研究展现了崭新的广阔前景。
不仅法律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使用电子计算机,而且诉讼参与人也运用计算机技术来准备和最终核准起诉材料。同时,我国现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数尚很缺乏,一时还难以满足需要。
但是凡以团体名义进行诉讼的案件都必须与团体的集体利益有关,如果仅与一个或几个成员有利害关系,则不能成立。计算机技术在法律方面的运用对于法学研究也是宏大的福音。
同时,计算机技术在法律方面的运用还出现了两种引人注目的趋向。当然,这里必须说明的是,电子计算机并不是万能的,并且终究是由人来使用的,决不能取代人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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